寿张县法院前身是县政府司法科,1951 年改为县人民法院,受县委和县人 委直接领导。从建院起,下层组织设有法庭,曾设在张秋、侯庙等地。

       新中国成立初期,县人民法院贯彻“为政治服务”工作方针,审判工作的根 本任务是,实行专政,保护民主。即镇压反动分子,惩罚罪犯,保护人民。司法 机关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,坚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惩 办与宽大相结合,劳动改造与教育相结合,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与立功赎罪、立 大功受奖政策相结合,通过审判,惩办了一切犯罪分子,解决了一切民事纠纷。 

       1949 年至 1959 年期间,对罪恶严重民愤大、坚持反动立场、坚持与人民为敌、 不杀不能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;对有罪恶有民愤应判处死刑,但还是有 改过余地的,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,进行劳动改造; 对罪恶不大,情节较轻。并有悔改表现的以法判处管教,进行劳动改造。民事案 件有很大减少。其中,刑事案件 1959 年比 1949 年下降 48%;民事案件 1959 年 比 1949 年下降 21%。随着高级合作化、人民公社建立,农村阶级和所有制变化、 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树立,农村中因土地、财产等方面民事纠纷大大减少。围着新《婚 姻法》贯彻,解除了不合理旧式婚姻制度,婚姻事件大为减少。